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种种手段非法干扰证人作证,致使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或者作伪证。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证人证言的质量和数量,破坏了证人作证的客观条件和作证环境,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审理活动。
所谓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该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之一,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过程之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戚和朋友等。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者人身权利,仍故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并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关于该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⑴犯罪动机十分卑鄙,手段特别恶劣;⑵使刑事案件被告人逃脱刑事处罚;⑶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罚;⑷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严重后果等情形。